又要感嘆日子過太快了,一轉眼兩個月的暑假將要結束,中秋一過農曆年就跟著來了,爭產的事還在拖著,代書說是在打行政訴訟,政府機關辦事實在也太慢了,一件簡單的土地繼承,竟然可以弄得這麼複雜,到底是哪條法條改了,竟有這麼麻煩~
遺產,不就是繼承人說好了就可以辦的嗎~到底有什麼問題啊~
雖然我們不同意,但也被逼著簽字了,不然怎麼辦~本以為十天就能辦好的土地過戶,竟拖了兩個月~行政訴訟要不要費用呢~難道又要我們一起出,真覺得夠倒楣了,婆的房子和土地,都立了遺囑留給她兩個未出嫁的女兒,我們連據理力爭的權力也沒有,從頭到尾被不公平的對待~
既然什麼也沒能拿到,以後也沒我們的事了,祖先就留著給大姑和小姑一起拜,等她們都不在了,就換小叔和小嬸接手,等他們夫妻再沒有了,就放到廟裡去吧,小叔說了,總不能留給他們的女兒,那也沒有任何人可以接手,別指望要長孫去繼承,連人在哪裡都不知道,他們也不會承認有這樣的祖先~
原本家裡的佛桌,該是由長孫來繼承的,但我們家在形勢上已絕後了,大伯有兩個兒子,但夫妻離婚,大嫂早就改嫁他人,婆家人從沒對長孫好過,他們也不會特別來繼承祖先~
至於我們家,原本兒子就不是長孫,婆家的佛桌本就不該他來繼承,既然男女都分了祖產,同樣的也該負起責任祭祖,那就沒有一定要男生來繼承的道理,大伯的兩個女兒都已成年,養在婆家又未成婚,她們也該繼承祭祖的責任不是嗎~
雖然她們沒有拿到財產,但吃了一輩子都是靠祖產養大的,沒有理由推託不拜吧~
無論最後會到誰手上,都不干我們家的事,原本不想做到如此地步,這都是被他們逼的,好好的把祖產平分了,我們就會盡自己該盡的責任,婆活著的時候也只疼她的兒女,死了還是只為她們著想,婆家人終究不曾想到我們孤兒寡母,我結錯了一次婚,慶幸自己還有半輩子自由,誰也不能再勉強我做他們家的媳婦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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